本報訊(記者 郎晶晶) 9月22日,《云南省法律援助條例(修訂草案)》提請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。
現行《云南省法律援助條例》自2010年實施以來,在維護社會公平正義、保障群眾合法權益、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。隨著2022年1月1日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》的正式施行,以及經濟社會持續發展和法治政府建設持續推進,原《條例》部分內容與上位法不一致。為更好適應新形勢下法律援助實踐的發展需要,修訂《條例》十分必要。
修訂草案重點圍繞法律援助部門職責、機構人員設置、法律援助范圍、經濟困難標準、法律援助申請、援助人員和受援人權利義務等方面進行了規范。
修訂草案對原《條例》中與上位法規定不一致的內容進行了修訂。豐富了法律援助服務的形式,將民事案件、行政案件、國家賠償案件的非訴訟代理,以及國家賠償案件的訴訟代理、行政復議代理、值班律師法律幫助、勞動爭議調解代理等作為法律援助服務的形式,推動法律援助與信訪工作相銜接。
修訂草案還拓寬了法律援助服務的范圍,將請求確認勞動關系、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、因食品藥品安全事故造成人身損害或者財產損失賠償、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損害賠償等,納入因經濟困難可以申請法律援助的事項范圍。將我省低收入人口認定標準作為申請法律援助的經濟困難標準,并實行動態調整,擴大了受援人范圍。
省人大監察和司法委員會在前期廣泛征求意見和深入調研的基礎上,對修訂草案提出修改建議。下一步,省人大常委會將根據審議意見對修訂草案作進一步修改完善,適時提請二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