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報訊(通訊員 劉順仙) 近日,鶴慶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了一件涉嫌非法收購、出售野生云南榧木、紅豆杉雕刻制品案,并當庭宣判。
2020年12月和2021年7月、8月,為牟取利益,被告人奚某明知是云南榧木制品而二次收購,并在自己的店鋪內銷售或為他人代售紅豆杉制品。2021年9月17日,警方在對奚某的家具店進行檢查中現(xiàn)場查獲疑似紅豆杉和云南榧木制品三件,經(jīng)相關部門鑒定,這些制品均來源于野生植物紅豆杉和云南榧木。在非法銷售期間,奚某尚無非法獲利。奚某到案后,對自身的違法犯罪行為供認不諱,并簽署自愿認罪認罰具結書,公訴機關遂以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,向鶴慶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。
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(guī)定:“出售、收購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的,必須經(jīng)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批準?!北景钢猩姘讣t豆杉為《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名錄》中規(guī)定的國家一級重點保護植物,云南榧木為《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名錄》中規(guī)定的國家二級重點保護植物。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三百四十四條規(guī)定:“違反國家規(guī)定,非法采伐、毀壞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的,或者非法收購、運輸、加工、出售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處罰金。”奚某明知涉案植物為國家重點保護植物,在未取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情況下,非法收購、出售國家二級重點保護植物,其行為觸犯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三百四十四條之規(guī)定,構成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。
本案經(jīng)審理后,法院根據(jù)被告人的犯罪事實、情節(jié),依法認定奚某犯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,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,緩刑一年六個月,并處罰金;扣押在案的紅豆杉和云南榧木制品3件予以沒收。